
公告日期:2025-08-29
外汇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操作,防范和规避汇率和利率波动产生的风险,强化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
控股及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
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公司及子公司主要是利用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在银行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保值增值操作,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
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第五条 年度额度是指已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批,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衍生品的最高金额(含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贯彻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不进行以投机为目
的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所有外汇衍生品业务均以公司的进出口业务或外币负债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进而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七条 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和
相关金融监督部门批准、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原则上只能与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合约金额和期限需与
公司的进出口业务情况或外币负债情况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与子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业务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公司及子公
司年度额度预算,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公司总裁办公会
应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须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衍
生品业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或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年度审批额度。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1.公司财务资金中心: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外债情况;负责拟定公司及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年度交易额度和负责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和单笔操作;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相应核算。
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董事会、股东会提交外汇衍生品业务议案和信息披露工作。
3.分公司:根据经营需求和外汇收付情况,向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提交分公司年度额度申请。
4.子公司:根据经营需求和外债情况,向公司财务资金中心申请子公司年度额度;在经批准额度内进行单笔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单笔外汇衍生品业务需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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