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27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
有关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向董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成和工作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董
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纪检审计部负责准备和提供
委员会需要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包括公司外聘的专家、顾问,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中介机构、政府部门等)的联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与委员会的联络和会务等工作。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就会议有关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
委员应依据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
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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