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数据和信息的管理、网上申报及定期检查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根据《公
司章程》等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深交所将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股东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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