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佛
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要约行为。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
上的投票权: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独立董事;
(三)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五条 征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六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原则及方式
第七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提出明确的表决意
见,不接受与其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表决意见的,应当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表决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征集人征集投票权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通过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其内容不得超出在前款规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征集人应当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或格式指引,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方案以及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征集人自征集日
至行权日期间是否符合征集条件、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应征集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说明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征集投票权公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公告。征集投票权公
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符合征集人条件及依法公开征集的声明、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条件的承诺;
(二)征集事由及拟征集的股东权利;
(三)征集人基本信息及持股情况;
(四)征集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五)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
(六)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并说明征集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利益产生的影响;
(七)征集方案,包括拟征集股东权利的确权日、征集期限、征集方式、征集程序和步骤、股东需提交的材料及递交方式等;
(八)股东授权委托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征集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征集公告还应当包括授权委托情况、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与征集人和征集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声明。
征集公告披露后,征集人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召集人披露并取消本次公开征集活动。
第十二条 征集投票权公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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