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全部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决定本次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
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实行分
开表决方式。
第六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选举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选举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投票方式如下:
(一)投票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其所拥有的累积选举票数全部集中或分别投向任一董事,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拥有的选举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标注其使用的选举票数。
(二)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如果股东所投选举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则该选票有效。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主持人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本次当选董事,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四)如果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以应选人数为限,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如果出现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有多人出现相同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应选人数,需对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董事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选举。
(五)若一次累积投票当选董事不足应选董事人数时,需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补选,但当选董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八条 股东会召集人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会议主持人或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投票前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等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都含本数;“多于”不
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
司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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