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引言...... 2
正文...... 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本次交易的产业逻辑......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8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交易对方及股份支付...... 22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交易方案及交易作价合理性...... 51
附件一...... 60
引 言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科技”“上市公司”)委托,作为佛塑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袁海朝、华浩世纪等 102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报文件进行上传及披露。
本所律师现根据深交所“审核函〔2025〕130007 号”《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
问询函》),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者“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
见书中使用的有关用语及简称与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
用语及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向佛塑科技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提交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资料的清单,并得到了佛塑科技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此
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或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说明和承诺。上述证明、说明和承诺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佛塑科技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如下承诺和保证,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佛塑科技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境外法律意见事项时,均为按照境外法律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或总结。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盈利预测、业务发展分析等法律专业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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