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第三版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制度第六章执行。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
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批,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
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应当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本
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
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公司应选择信用程度高的银行存放募集资金,在银
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
整地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专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
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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