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版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
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未经董事授权,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长、副董
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
议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委员会审议意见;
(五)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提供的资料,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作出评议,并形成提案提交给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由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当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认为
有必要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董事
会要求、两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董事长、总经理建议等确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
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组织召开。
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通知对象包括全体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议程、参会人员等。
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能否出席及行程安排等信息反馈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经主
任委员同意,也可采取视频、电话、通信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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