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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7:59:13 股吧网页版
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因任期届满未连
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离职包含以下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或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九条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
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除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职工代表大会解任职工董事的程序及要求,按照相关的民主管理程序执行。

第十条 公司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

公司披露董事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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