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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四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版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公司内部监
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承担董事会日常监督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未经董事会授权,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议。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
够的资源支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筹备、组织召开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为三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
全部成员均需具备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不得兼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将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
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
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阅内部审计报告,
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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