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版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三)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如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
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由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为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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