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版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决策功能和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年报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章 年报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根据需要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
制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六)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并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约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允许其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二条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财务报告提交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进行表决,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
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进行表决,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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