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管理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申请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向证券与企业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书面保密承诺;
(二)由证券与企业管理部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并提交认定意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定;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登记材料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暂缓、豁免披露的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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