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版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强公司的市场认同和价值实现,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原则和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保密性原则。公司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提高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
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二)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五)持续关注资本市场动态、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采访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二条 证券与企业管理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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