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办法
第三版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行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自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
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办法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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