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版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
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开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持续披露。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信息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
立、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称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如有);
(三)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
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
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
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
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一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
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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