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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ESG)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四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版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与科学发展水平,提升公司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以下简称 ESG)管理水平,增进公司的市场认同和价值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ESG)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
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目标和重大投资决策、ESG 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未经董事授权,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应
占多数且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
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确定公司 ESG 战略目标,对公司 ESG 工作
进行治理监管,并就相关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五)定期监督检查公司 ESG 治理活动相关事宜的实施
与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指标的落实及目标的推进进
度;

(六)审议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 ESG 相关披露文件,
并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中的《董事会声明》负责;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
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委员会审议意见;

(五)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提供的资料,对公司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等项目作出评议,并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推进 ESG 管理工作,主
要职责是:

(一)审批公司 ESG 管理工作相关的实施细则;

(二)审议公司 ESG 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推进公司 ESG 活动相关事宜的识别、评估、
管理过程和相关目标的实现;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与公司 ESG 相关的职权。

第十四条 ESG 工作组负责公司 ESG 工作的具体落实,
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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