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二版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
筹备、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和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为证券与企业管理部,其信
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五条 本规则的有关条款同样适用于证券事务代表及公
司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工作人员。
第二章 选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
按深交所有关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
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