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三版)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权力规范运行、反腐倡廉,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参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代管单位(以下统称基层企业)。
第三条 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以及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以下统称审计对象),应当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对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以及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的领导。坚持公司党委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建立完善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管理体系。
(二)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独立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三)客观求实。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客观作出内部审计结论和处理。
(四)推动发展。改革创新审计工作理念和方法,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风险隐患和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及时反映,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推动深化发展改革。
(五)本部统领。公司本部统筹全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和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加大“上审下”力度,统筹调配全公司内部审计资源,推进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建设,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效能。
第五条 企业应当保障其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由公司党委研究决
定,基层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由基层党委研究决定。
公司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集团公司、公司党委的工作安排,统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加强对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自我评价报告、重要工作方案和重大事项报告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其中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引起上级机关调查,或引发重大负面报道、或遭受重大法律制裁,重大决策程序不规范,重要业务制度缺乏或制度体系失效,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的事项报告。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对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企业党委、董事会
(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基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分管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建立与其他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
体系,被审计单位或同级管理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
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以下事项履行内
部审计监督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三)财务收支情况。
(四)建设项目管理及结算、决算情况。
(五)境外资产、投资和业务情况。
(六)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情况、重大风险防控情况。
(七)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包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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