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
(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津证监上市字[2014]6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四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被问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责任到人,问责到位;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因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或市场禁入决定的;
(三)因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因违反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五)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要求追责的;
(六)公司认为应该进行问责的其他事项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立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问责委员会”),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组织问责工作的实施,负责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并作出问责决定,落实问责执行。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委员由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证券违法
违规行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九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董事的问责措施包括:通报相关情况、提出更换董事的建议、提交罢免议案。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措施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罢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三)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问责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确定,问责结果应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第十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六)问责委员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违法违规行为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
(四)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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