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工作三年以上;
(二)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履行职责,并具有很好的沟通技巧和办事能力;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
(四)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有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可以由董事兼任,但如某一事项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表态时,只能以单一身份表态。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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