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事项)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具体承办此项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
(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书面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各单位发生上述重大交易(除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各单位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下属各分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款第(二)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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