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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4 15:31:20 股吧网页版
锡业股份: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全体员工(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即登记并存档备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归口的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全体员工(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或债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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