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利润分配相关工作;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公司采用现金、股票和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形式。
(三)公司在当年盈利且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全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公司若以现金为
对价,采取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
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条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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