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章程及其附件的对照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结合运营实际,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改情况对照说明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股东会职权、董事会组成及其职权、审计委员会职权、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等条款进行修改;基于公司已办理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拟对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7,773,981,020 元。 7,754,967,370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
书、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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