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补充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至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
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董事会具体人数由股东会在此区间内确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在董事中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贷款、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设立战略、风险、ESG 与合
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其成员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
务参见《公司章程》。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公司当期净资产百分之五以内的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贷款、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资产运作权限。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议案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议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计委员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八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计委员
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提出的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五日送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将议案整理汇总并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
第九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
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拟订,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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