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按照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针对上半年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工作的实际,公司编制了《关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主要情况如下:
公司审核了首钢财务公司管理当局对首钢财务公司2025年6月30日与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的风险评估说明。首钢财务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并合理设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保持其有效性,向首钢股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公司的责任是对首钢财务公司所做的与其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的风险评估说明发表意见。
公司取得并审阅了首钢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首钢财务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较为完善,且执行有效,能较好地控制风险,未发现首钢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首钢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2025年上半年,公司合理有序安排经营支出,在首钢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因首钢财务公司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
鉴于风险管理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风险管
理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风险管理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推测未来风险管理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附: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风险评估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风险评估说明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银监复[2014]949号文、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保监局”)京银监复[2015]407号文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企业,于2015年7月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351317077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原北京银保监局颁发的编码为L0219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120亿元,其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96亿元,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4亿元。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36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邹立宾。
本公司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党群工作部)、财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信息管理部、审计监察部、结算业务部、公司业务部、金融市场部、司库运营部等9个部门。
本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六)从事同业拆借;(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八)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不含债券基金)。
本公司的母公司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合规性管理与风险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环境
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本公司已按照《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且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经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各负其责、规范运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本公司按照经营管理的需要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要求设置了综合管理部(党群工作部)、财务管理部、信息管理部、结算业务部、公司业务部、金融市场部、审计监察部、风险管理部、司库运营部九个部门。公司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日常经营情况
1、本公司按照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日常业务,目前面向成员单位开办协助成员单位实现款项支付的结算业务和其他各类存款业务、信贷业务、中间业务等业务品种,不存在违反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95号)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3〕34号)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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