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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34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110000000286633。2016 年 12 月 22 日,营业执
照号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002343182。

第三条 公司于1999年7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91 号”文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0 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全称: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简称:首钢股份

公司英文全称:BEIJING SHOUGA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邮政编码:10004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54,967,37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
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高素质队伍、高产品质量、
高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低消耗、低成本实现本公司的发展,使公司股东在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铜冶炼及压延加工、销售;烧结矿、焦炭、化工产品制造、销售;高炉余压发电及煤气生产、销售;工业生产废异物加工、销售;销售金属材料、焦炭、化工产品、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家具、装饰材料;设备租赁(汽车除外);经营电信业务;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装卸搬运;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仓储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投资及投资管理。(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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