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防资金被关联方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
费用,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也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资产 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
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四)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 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
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向董事会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
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
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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