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通过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独立董事;
(四)被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聘。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受聘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和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深交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深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辞职书并说明理由,辞职书自递交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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