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及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与禁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全部不得转让;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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