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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8:45:06 股吧网页版
河化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
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股权、经评估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
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
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的,由总经理提出意见,董事长签署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八条 除法律法律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外,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中的相关定义、计算标准及适用原则如下:

(一)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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