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综合管理、登记汇总、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分(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二十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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