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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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革律师、杨杰群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9 月 5 日 15:00 在昆明市环城东路 455 号公司三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宏灿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2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140,048,59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5.920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8,669,74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5.5665%;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78,85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53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33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417,85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637%,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南天信息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南天信息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南天信息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南天信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南天信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南天信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共七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革
杨杰群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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