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及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 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组织开展公开选聘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相关协议。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在聘任期内,公司和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 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
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经股东会审 议批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条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
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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