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子公司的管理,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非公司
制的企业。
第三条 对子公司管理指公司对子公司在规范治理、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内部审计监
督与检查、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对子公司管理要达到的目标:
(一)确保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保障子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保证子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提高子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确保子公司业务归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战略推进方向,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第五条 子公司在制定章程以及设立基本管理制度时,须与公司相应或相关的管理制度
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不相违背。
第六条 公司参与投资的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预计会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
果、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委派至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二章 规范治理
第七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
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或审计委员会等组织架构,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或董事,董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公司享有按持股比
例或协议约定向子公司委派(决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子公司董事或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含:
(一)向子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子公司的股东决定或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十条 子公司如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子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子公司监事或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含: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
(二)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子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子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
子公司可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
事。
第十一条 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及职权,遵从《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子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决议(或董事决定)及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或股东会(或股东)审议的事
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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