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企业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投企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信息披露之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公司员工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原则上应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媒体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如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如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如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业绩预告、快报的内容;
(十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二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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