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2
第三章 职责权限......3
第四章 决策程序......5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7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7
第七章 回避制
度......9
第八章 附
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建立健全考核和薪酬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主任在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主任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等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就相关人选提出建议;
(四)提议任免董事或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拟定应由公司推荐或委派的重要分公司、重要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上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六)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工作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审查和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七)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对其进行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
(八)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提出建议;
(九)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提案应依据董事会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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