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非公司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以下简称“理财机构”)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委托理财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下同)及盈利能力稳健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投资计划实施。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监督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负责向受托方确认投资品种是否属于理财产品,并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沟通,对投资产品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按公司授权政策实施委托理财活动。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及收益情况。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确定委托理财的最高审批层级,履行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流程;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获取或准备相关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财务部提供的相关资料,监控委托理财金额是否在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其后,财务部依次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法务部审核以及总经理审批,再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审批级别的要求提交董事会(如需)及股东会(如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委托理财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1.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下,并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占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属于前述情形之一的,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4.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可以对投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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