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
解锁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
解锁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神火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以下简称“本次解锁”或者“本期解锁”)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解锁和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
判断。同时,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锁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激励计划解锁及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八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监事会第八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股权激励事宜获得商丘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商丘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丘市国资委”)《关于河南神火集团控股上市公司神火股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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