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实施自律管理。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
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
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
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
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的时间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
可能影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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