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议事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
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须经公司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
公司按照董事会需求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需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提案,经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关于交易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权限:
(一)交易: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交易以外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前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银行借款:董事会有权决定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银行借款;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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