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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8:20:11 股吧网页版
钱江摩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08)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管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将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管。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管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其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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