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或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能随时变现的股票、债券、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产品等。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1、股权类投资:包括以业务扩张为目的设立子公司,与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对外收购和兼并,对所出资公司追加投资以及与其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股权置换等;
2、 其他形式的投资。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公司全资子(孙)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公司全资子(孙)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及主营业务;
(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有利于积累资金;
(三)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财务处理等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充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效益。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十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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