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发现意字2025第02509号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15:00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三号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廷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17人,代表股份为919,992,7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67%。
其中包括:
1.现场出席及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为605,439,7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8.6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计209人,代表股份为314,553,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0.0608%。
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股份170,938,4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9017%。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6月2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因涉及关联交易,股东会在审议第十六项议案时,关联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泸天化精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本次议案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会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予以披露。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以下议案在本次股东会获得通过:
1. 议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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