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 1-4
后事项的承诺函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为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农糖业”、“公司”或“发行人”)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鉴
于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了《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
年度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5〕340 号)等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2025 年 7 月 23 日)至本承诺函出
具日的相关会后承诺具体说明如下:
1、本所接受委托对发行人 2024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执
行了审计工作,并分别出具了致同审字(2025)第 450A017237 号、致同审字(2024)第 450A007130 号、致同审字(2023)第 450A014523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所未对发行人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数据实施审计。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出具的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 2025年 1-6月业绩变化情况,不会对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
本次募投项目、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发行人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海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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