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广农糖业 公告编号:2025-058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相关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465.72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后续的审理及判决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南宁市鸣冠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鸣冠合作社)作为原告对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以下简称香山糖厂)、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农糖业或公司)、南宁香山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公司)提起合同纠纷之诉,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向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及传票,现将诉讼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鸣冠合作社
被告一:香山糖厂
被告二:广农糖业
被告三:香山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案号:(2025)桂 0110 民初 4824 号
4.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香山糖厂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合计 14,657,186.31元,包括:厂房建设损失 3,635,832.60 元;变卖设备差额损失 4,160,800元;其他损失 393,346.76 元;土地租金损失 166,039.5 元;设备融资租赁和承包损失 4,063,916.59 元;预期收益损失 2,237,250.86 元。上述金额以实际评估为准。
(2)依法判令被告广农糖业、被告香山公司对被告香山糖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5.原告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6 月 1 日,原告南宁市鸣冠农机专业合作社(乙方)(以下简
称鸣冠合作社),与被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甲方)(以下简称香山糖厂)签订《场地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鉴于甲乙双方均有在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合作意向,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免费提供场地给乙方使用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场地位于武鸣县陆斡镇叉路、面积 2000 ㎡;二、费用及期限: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五年,期满另行签订相关协议;三、乙方在此地块上筹建鸣冠合作社,并建设农机机库、维修车间及办公等附属用房钢架彩瓦棚,费用由甲方预先垫付,由乙方分三年甲方提供的机械化服务收费中扣减;四、甲方同意拆除原有的四间瓦房和仓库一间保留原有的两层办公用房,由乙方提供建设钢架彩瓦棚的预算及设计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建设机库等施用房;五、由乙方新建的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在协议期内归乙方所有,乙方必须保留甲方的需用房屋。同时乙方留足300m2以上棚下面积给甲方作肥料仓库用;六、乙方在甲方蔗区内投入的机械服务能力不低于 2 万亩,对应的甲方每年提供 2 万亩的作业面积给乙方作业包括:犁、耕、种、管、收等机械化作业环节,作业协议双方另行协商;七、涉及蔗站的水电使用由乙方根据实际用量自行支付或由甲方代为支付;八、如甲方不能提供足够的作业面积给乙方或乙方完成约定的作业面积后,乙方可以对甲方蔗区以外的服务对象服务,甲方不能干涉;九、为提高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甲乙双方及时协商对新技术
新设备投入的合作方式,以使技术、设备保持在当地的领先水平;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先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合同签订地诉讼解决。
原告鸣冠合作社主张,协议签订后其已依约建设机库工程、办公场
地和房屋,并通过购买、租赁、融资租赁、合作等方式,置办了数台拖
拉机、种植机、抛肥机等机械作业设备,还向罗波镇人民政府租赁 15 亩
土地建设了罗波镇基地作为安置拖拉机、种植机、抛肥机等机械作业设
备的机库棚,从而达到了 2 万亩/年的作业能力。2016-2017 年甘蔗榨季,
冠合作社开始进场作业,2016、2017 年度总利润额分别为 2,101,536.91
元、1,140,823.66 元(含其他基地作业收入)。但是,香山糖厂仅于 2016
年提供作业面积 9726 亩,此后陆陆续续提供少量作业面积,至今仅提供
1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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