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他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七)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权限
第六条 公司任何对外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百分之七十以上和百分之七十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
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百分之五十: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