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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6:44:09 股吧网页版
大亚圣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沟通与披露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沟通与披露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信息沟通与披露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信息沟通与披露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拥有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披露。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沟通与披露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专门联系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向公司和深交所备案。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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