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
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总经理团队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组成。总经理团队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总经理团队其他人员必须专职,该等人员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中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团队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十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胜任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善于沟通,具备强烈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四)不至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团队其他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或总经理团队其他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团队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 2 个月前向董
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 1 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一条 总经理团队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与会并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在紧急情况下,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先行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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